基金公司是否值得您信賴(Trustworthy or not?)

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這篇文章的回應中,引起許多投資朋友的討論,更有人提供一個很有意思的連結。在這個連結中,讓人發現,原來經理人或相關人員,以親屬或第三者,持有與基金相同的股票之情事,還不算少見。

譬如在2012六月28日,對元大寶來的裁罰中提到”業務人員彭○○擔任公司之基金經理人期間,長期以他人名義,交易與所管理基金持有相同之股票”。

在2012五月7日,對日盛投信的裁罰中提到” 公司對於前任基金經理人林00君於擔任日盛00基金暨日盛00基金經理人期間(99年8月2日至100年7月),有以其胞弟林00君之名義買賣多種與所管理基金相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在2011十二月5日,對第一金投信的裁罰中提到” 投資研究部門主管之未成年子女買進與公司基金所投資相同的股票”。

這些裁罰案中的從業人員,難道不知道以他人名義、以兄弟、或以子女名義,買賣與基金相同的債券,是不應該做的事?

他們卻還是做了?

為什麼?

這些裁罰公告中,沒有提到受害者。對於涉案人員,多以姓xx ,或是根本沒有提及。

對於違法人員,保護相當周到。而對於受害的基金,隻字未提。即便你是該投信的投資人,你也不知道,會不會就是你投資的基金受到傷害。受害者只是一個面貌難辨的基金,一個不知道是誰的群體。

假如你不知道自己受害,你就不會想要求償。

這就是我們國家的制度?這就是我們金管單位能為投資人做的事?

在這些案例中,我們從沒有看到,涉案人員或基金公司,要因此計算對基金可能造成的損失金額,然後進行補償。罰個幾十萬的罰鍰,涉案人員停職,就這樣而已。這是我們基金投資人能接受的狀況嗎?

除了向基金公司詢問之外,這類事件真應該報請願意關心這個議題的立委,或是監察院看一下。

這真是一個太靜默,太少人注意的重大議題。

對於這類嚴重的利益衝突的行為,應有更重的懲罰,完整的投資人賠償機制。務必要做到,讓涉案人絕對得不償失,這才能遏阻此類事件繼續發生。

我不知道,為什麼金管會的裁罰中連公告涉案者的姓名都不願意做。假如潛在涉案者可以做出這種事,知道金管會假如發現的話,在裁罰公告上還會在他們的名字上劃上兩個圈圈,替他們保留一點名聲。真不知道他們會受到鼓勵,或是害怕呢?

倘若我們都對這些事情冷漠,那麼,很可能就是在未來的金管會公告中,繼續看到這一類令人生氣的裁罰吧。

Ps. 假如讀者朋友再詳細看一下連結中的裁罰公告,包括投資理由不足,經理人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員工利用內部網路幫人買賣基金、投資標的與公開說明書陳述不符等等。相信會讓人對台灣基金的品質,有更深的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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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omments:

jimmy 提到...

把錢交給這樣的公司管理,無意識與虎謀皮!
(尤其我看到某人在寫投資金律的序的時候還振振有辭的說我們收這些管理費是有台灣的時空背景,一副很合理的樣子)
其實也幸好綠角您的文章,部落格跟推薦的書,讓我可以從國內開戶轉到國外去,也結清了投資型保單,最近更拿到第一張退稅支票
(BTW,好像有聽到股利是不能夠退稅的聲音,但是不確定,過幾天我親自去問問好了)

ccw 提到...

這就是未開發國家跟已開發國家的差別 嘆息

司馬不器 提到...

我同意綠角先生的觀點,這就像是"誰是下一個受害者"或者是誰是受害者,連自己都不知道這個消息,十年之後再來檢視投資怎麼不賺錢,再來挖掘真相可真來不及阿 ><

就算是自由市場主義,也不可以放任投資銀行或個人的自私行為,因為很可能下次就是全民買單。

我們再退一步想想!!如果是自己的親朋好友,存了多年的積蓄,因為這個問題,造成傷害家庭破碎,於心何忍...

Alex 提到...

投資人自己要行動,要自己要求業者及政府部門。大家一起來行動吧

綠角 提到...

謝謝各位朋友的分享與支持~

jrmy 提到...

應該可以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訴...

綠角 提到...

謝謝分享~

Bruce 提到...

今天看到這個新聞

一年基金費用 吃掉三年定存利息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20813000387&cid=1209

長期關注綠角的文章的朋友,相信早就認清這個事實了!

綠角 提到...

謝謝Bruce的分享
這個報導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