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的基本認識(Something About Estate Tax)
對於年長人士推銷死亡險時(或甚至是年輕人),常見的一個說法就是遺產稅的規避作用。但不像是每年要交的所得稅,一個人身後到底會被怎樣課遺產稅,常是要到了需要的時候才會知道。
對遺產稅沒有基本瞭解,不僅讓個人面對一個”不知道到底有多強”的對手,而心生恐懼,去買了一堆其實沒用的保險。也讓這個人對於身後財產的轉移,沒有掌握。一個詳盡的理財規劃中,身後財產的繼承,是一個必需事先考慮的現實問題。
規範遺產稅的法律條文是遺產及贈與稅法。
死亡的個體也稱被繼承人。遺產總值以死亡當時的市值估算。(假如是法院宣告死亡,以宣告當時計算。)
遺產稅的計算和所得稅有點類似。首先要算出遺產淨額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遺產稅的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為700萬元。
在這裡要特別說明的是,遺贈稅條文中明定,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等,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當時訂定條文時,免稅額是700萬,現已依物價指數調高為779萬。以下的數字,皆以目前使用,調整過後的金額。
扣除額則如下表:
共有這六個名目。
首先是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有445萬的扣除額。
被繼承人的子女、養子女,每人扣除45萬。未滿20歲者,依其年齡距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譬如被繼承人有個18歲的兒子,那麼他這個兒子的扣除額就是45+45*2=135萬。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位111萬。
殘障指的是前個名目中的親屬,患有重度殘障或符合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疾病,每人可再加扣557萬。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撫養之兄弟姐妹和祖父母,每人扣除45萬。
喪葬費扣除額111萬。
所以我們回到算式: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一定會扣除的是779萬的免稅額和111萬的喪葬費扣除額,共890萬。
我們考慮一個常見的狀況。譬如某人過世後,留有配偶與兩名已成年子女。那麼依扣除額第一與第二項次,就會有445 + 45*2=535萬的扣除額。加上前述890萬,遺產總額共要扣除1425萬的額度才是需要扣稅的遺產淨額。
以這樣的狀況來看,假如他身後所留遺產,不到1425萬的話,就根本不用擔心遺產稅的問題。
每個人可依萬一自己身亡之後的親屬狀態,來評估繼承人可享有多少的遺產扣除額。
假如超過了話呢?那就依累進稅率課稅。遺產稅和所得稅一樣,錢愈多,課愈重。
我們可以看到,是以遺產淨額的多少來決定要課到多重的稅。
繼續延用剛才的例子。假如被繼承人留有2500萬的遺產總額。在扣除免稅額和扣除額共1425萬後,是1075萬的遺產淨額。
1075萬的淨額落在668到1113萬的區間,需扣20%。應繳遺產稅款為1075 *20%-731500,等於141萬8500元,是遺產總額的5.67%。
遺產稅到達50%的級距,是要有1億1132萬以上的遺產淨值才會面臨的問題。這不會是大多數人的問題。報導常指出有錢人沒做好遺產規劃被課金額龐大的稅額,但這不會是多數人的狀況,沒必要感到惶恐。
很多人買死亡保險,以為自己在避遺產稅,照顧了子孫,其實他的錢還沒有多到要讓政府課遺產稅。準備相當周全,可惜是不是替自己,而是替保險業者準備。這些口稱可以避遺產稅的銷售人員,有那位在販售保險時,詳細計算過保戶有多少遺產,有多少扣除額,會面臨多少的遺產稅嗎?他們通常不會算,因為算了之後,這個可以用來推銷的藉口就沒了。
主計處在八月底公布九十五年國富統計,平均每戶家庭資產淨額為八百七十三萬元。
家戶平均資產淨額873萬。遺產稅一定會扣除779萬的免稅額和111萬的喪葬費扣除額,共890萬。遺產稅會是大多數人的問題嗎?
註:財政部有個簡明的遺產稅解說網頁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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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omments:
謝謝解說!
不客氣
請問以上所列是直接算入扣除額內.抑或是贈與給該人的遺產才能扣?例如我有一配偶一成年子女.遺囑寫明全數贈與配偶.那成年子女的那45萬能否扣除呢?
我實在不適合針對個別狀況做出建議
能否請你看一下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的詳細內容
應可找到你要的答案
角sir:
問題在於業務員永遠不會知道到底客戶還有多少錢?多少資產?資產每年增值的狀態?例如:您會讓別人知道你到底有多少資產嗎?錢太少怕人笑、錢太多怕壞人知道,沒錯吧!!
沒錯,國內財富管理仍只停留在"銷售"而非真正的"規劃",因為等到有人真正願意接受規劃的時候,包括銀行、證券、會計師早已餓死一脫拉庫囉!!
董仔
你說的的確是個重點
目前台灣民眾不會安心到
把資產的詳細狀況
告訴理財規劃人員
而大多所謂的理財規劃人員
實際上是推銷員
沒有為顧客整體規劃的能力
也就是說
對大多人來說
理財規劃
仍是一個未成形 也未被認可的專業
看看網路上
會不會有人問
我長了塊息肉要怎麼辦
倒是很多人在網路上問
我要怎樣投資
隨便網路上一個人給的理財建議
就可以考慮了
或許
理財規劃師
是全世界最多人從事的職業
就光殞所提的問題來說,報稅是一回事,遺囑的執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只要繼承人沒有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在申報遺產稅時就可以列舉子女扣除額。
我來說說我的看法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
我國國民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應課徵遺產稅
不過實務上因境外資產資料取得有困難
似乎常常靠線人舉報才會得知境外資產…
http://forum.u-car.com.tw/thread.asp?forumid=70666&page=1
想用國內保險節稅的人真的是有點呆
個人一年合法匯出資金500萬美元
在開曼群島設立一個基金會也不要幾多錢
能做到信託帳戶架構的商品現在一拖拉庫(當然不是台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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