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侵犯的尊嚴”讀後感1—原則不是多數決定
“可侵犯的尊嚴”作者是Ferdinand von Schirach。這是一本簡薄易讀的書,卻可以引發讀者許多的思考。
書一開頭,就直指核心,什麼是人的尊嚴?
書中引用了一個故事。有艘英國貨輪遭遇海難,四位水手倖存。在飲水和食物全都耗盡的漂流過程中,他們做出決定,要抽籤,殺死一人。用他的血肉讓其他三人有活下去的機會。
後來,情勢明顯。三人有家庭,一人只是一個單身的少年。於是三人共謀,把少年殺了。他們撐了過去,最後也獲救。
不可避免的,他們面對法庭審判。核心問題就在於,犧牲一人,換取三人活命,是否是可行與合理的算計。
答案是否定的。判決法官認為,不論情況如何嚴竣,生命的價值都必需被尊重。
接下來有一些哲學的討論,作者引用康德的說法。康德認為,人之所以異於其他生物,就在於我們能訂立自己的道德規範,然後據此行動。因此,人是主體。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做為,而不是讓旁人決定。這就是生而為人的尊嚴。
那個被殺死的少年水手,則是被當成客體看待。其他三人為了自己活下去,侵犯了他身而為人的尊嚴。
一條命換三條命,在當時就已經引起許多的討論和爭辨。假如是更大的交換比率呢?
譬如有架被劫持當成恐怖攻擊武器的客機,正飛向鬧區,準備做自殺攻擊。總統可以下令擊落它嗎?機上兩百人的性命,換兩千人的命好不好?
大多人會說好。這是個合理的交換。因為我們大多人比較可能會是那受害的多數。但假如你是當時的機上乘客呢?你還會這麼想嗎?
我們之所以要討論這些”基本原則”的問題,理由就在於,某天,在某件事情,你可能就是權利與尊嚴被認為可以犧牲與交換的少數人。
原則,不是多數決定。
把”訴訟過程當成處罰”這節,則提到了當今媒體的興起,對被告的傷害。我們常忘記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無罪推定”。也就是一個嫌疑犯在被法官宣判有罪之前,他應該被視為無罪。問題就在於,未審先判太常見了。
在德國,檢察官被視為完全中立的單位。他是針對被告也是為了被告工作。因此檢察單位的對外發言必需特別小心,要在媒體自由和被告者隱私間取得平衡。但比較常見的狀況是,為了滿足大眾迫不及待想多知道一些的胃口,檢察單位說太多了。
以致於在審判確定之前,被告就已經受到了重大傷害。要承受太多已經認為他有罪的社會觀感。
這時,光是審判過程就是一種處罰了。最後就算判處無罪,他也已經受罰。
現在狀況更加惡化,那就是網路審判。訊息流通太方便,臉書上隨處可見影片分享。有時一個車禍影片出來,不久之後網上大眾就已經達成”網路陪審團”判決了(或是網路法官?)。
而電視等媒體,現在已經成為落後網路的後覺單位。他們再把這個訊息廣為傳播。能引起情緒的報導,就是吸睛的報導。這些能讓社會大眾”同仇敵慨”的報導,最好用了。
我們太常自己坐上法官的位置,只看到部份事實就自以為已經全盤掌握,然後論斷他人。對當事者來說,這是沒必要的負擔,或根本就是一種傷害。他沒有必要承受這些”業餘”法官的論斷。
重點仍在於,我們社會是否有把當事人當成一個人,一個主體。還是一個可以任你評論,做為談話題材的客體。
有人會說,犯錯的人那麼可惡,當然要讓他有罪受啊。
問題是,我們不是大家一起來獵女巫的中古黑暗社會了。不是一個村落大多人認為他有罪,他就有罪。我們要依靠原則和程序。因為,你不知道自己會不會有一天,不小心犯了錯,在眾人之前被無情的批評與下判決。而很多論述,可能根本就不是事實。
為什麼要維護他人的尊嚴?
因為有一天,我們自己的尊嚴也可能會需要相同原則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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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omments:
費迪南‧馮‧席拉赫 的其他作品也都值得一看 : 罪行, 罪咎, 誰無罪
謝謝匿名朋友的分享~
未審先判的嚴重性,
可以看一下這部電影。大力推薦。
《謊言的烙印》 是一部2012年湯瑪斯·范登伯格導演的丹麥電影,麥德斯·米科爾森主演。為第65屆坎城國際影展的主競賽片。本片代表丹麥角逐第86屆奧斯卡最佳外語片。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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