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結構(The Structure of Funds)
基金一般以兩種方式構成,一是合約型態,一是公司型態。
合約型態的基金,資產管理公司與投資人分別是訂立合約的兩方。資產管理公司有很大的動機寫下有利於己方的合約條文。這兩方金融知識的差異,常使投資人處於弱勢的一方。
公司型態最大的好處,在於它提供了監督的機制。一支基金就是一家公司。公司有董事會,資產管理公司則是公司(基金)聘來管理資產的人。董事會應代表投資人的利益,監督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
在基金業蓬勃發展的國家,基金多是以公司型態存在。一支基金就是一家Investment Company。
美國的基金業就是這樣發展的。這也是為什麼,基金的管轄法令是Investment Company Act,而不是一個Investment Product Act。
身為投資人,當你買進了基金的股份,你就是買進了這個Investment Company的股份。你是基金的持有人,你是公司的股東,其實,你就是老闆。
但現在,知道這點的投資人有幾個?
現在投資人是這樣談話的。我買進富達某某基金,富達公司擁有這支基金,我是買它們的產品。
現在的基金業者和行銷通路是這樣交談的。我們公司底下有幾萬名顧客。他們還會爭辯,到底是誰擁有顧客。
而真相是,投資人買進某某基金,他就是基金的老闆,基金公司只是他與其它成千上萬投資人雇來管理資產的服務提供者。基金公司應尊稱投資人為持股人,或是持有者,而不是”顧客”。
資產管理業者也不希望投資人、不鼓勵投資人以公司持有者的身份來看待自己買進的基金。
為什麼?因為這樣,他們才能繼續把投資人當顧客,而不是當老闆。
公司結構的最大優勢在於投資人的利益在理論上是被擺在第一位的。因為,假如某資產管理公司唯利是圖、操作不佳,沒有服務到投資人,都是服務自己,董事會可以直接把它fire,再找其它基金業者來操作。
但現在,在基金業者巧妙的操作、長期的”耕耘”下,基金的公司結構變得只剩下理論上的好處。實際運作上,擺在第一位的,往往是基金公司的利益。
基金公司是怎樣辦到的呢?
首先就是不詳細解說基金的公司結構。會看基金公開說明書的投資人已經很少了,而公開說明書中,往往連公司結構這點都不詳加說明。請問看過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的投資朋友,有幾位在看了之後,意識到你的基金原來是一家公司,而基金公司是被聘請來的。(在台灣販售的盧森堡註冊基金也是採公司結構。)
美國晨星曾建議,在基金的公開說明書開頭部份,就置入以下文字:
When you buy shares in a mutual fund, you become a shareholder in an investment company. As an owner, you have certain rights and protections, chief among them an independent board of directors, whose main role is to safeguard your interests. If you have comments or concerns about your investment you may direct them to the board in the following ways….”
簡單的說,就是當你買進基金股份,你就成為一家投資公司的股東。身為所有者,你具有某些權力與保障,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一個可以代表你的利益的(獨立)董事會。當你對投資有所疑慮時,你可介由以下方法與董事會聯絡…
請問,現在當你對某支基金不滿時,你何時想過要與基金董事會聯絡?
資產管理業者不講、投資人不知道,就不會去行使這項權力。
OK,至少公司結構的基金還有董事會,還可以反應,只是投資人不知道罷了。那合約型態的基金呢?
不必遠求,台灣本地的基金正是合約型態。
台灣本土發行的基金,全名叫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它是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信託財產。這個信託契約,就是資產管理業者與投資人間的合約。
我們看到兩個現象。一是超高的經理費用。收1.75%、1.8%、2%的基金所在多有。反正投資人不在意,行銷夠強,賣得出去就好了。而很多金融知識薄弱,不知道費用的殺傷力的投資人,就真的買下去了。合約是訂在有利基金業者的一方,投資人沒有辨別力,就完全無法招架。合約型態的基金也不會有個董事會,替投資人找尋可以以較低費用提供優良服務的業者。
二是,不滿難以表達。經理人操作差,投資人要求更換,基金公司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換。最近一個例子,就是絕對日本基金。投資人要罵到聲嘶力竭、四處開花,基金公司才終於換人。投資人買進這種合約型態的基金,在基金運作上,沒有一點發聲的餘地。因為你同意合約嘛。至於更換後的經理人,有點抱歉,這個經理人仍是該公司員工,繼續使用該公司分析師資料來作買賣判斷。這樣會有多大成效?公司結構的基金,董事會還有撤換資產管理業者的權力。雖然不常執行,但至少有這個可能。台灣本土基金業者的這些例子,也驗證了這些業者,它們基金行銷能力與資產管理能力的差別。
常有人說,不買台灣的基金,因為太多偷雞摸狗的事。這也難怪。連在基本結構上,都不把投資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基金架構,出現很多有利經理人與基金公司,大大不利於投資人的事,是種必然還是種偶然呢?
待續…
後記:我很好奇,台灣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當初是怎麼訂的?當初假如要參考,應該很容易參考到全球基金業最發達的美國法令。怎麼沒學到公司結構這套,反而去用合約型態。這樣的法令,對國內業者和投資人,都會有很深遠的影響。
PS. 之前許多文章中,我常用某某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這種字眼,其實都不很精確。這些基金,不是在資產管理公司”旗下”,它們是把資產委託給該資產管理公司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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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comments:
雖然在柏格的書裡看過一些介紹,但其實真的是對這方面一知半解,這篇的清楚講解真是令人恍然大悟。
請問綠角
謝謝你的好文
台灣的法令規章真的對投資人很不友善
並請教一個小問題:
有沒有採用公司型態的基金真的藉由董事會的運作
將本來委託給某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即本基金)
改委託給另一管理公司的實例?
(可以說是基金跳槽嗎?XD)
您提到的公司型態基金,似乎與創投基金是一樣的結構。果真如此,投資人是不是享有獎勵投資的節稅利益?
我想請問綠角一個問題,投資金律這本書中提到作者認為投資人應該把所有資產視為一個投資組合(像是教育基金,購屋儲蓄,急用金,退休金等)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把錢全部存在同一個資產組合上,想用直接提取而不用特別設立許多帳戶嗎?
這樣在使用上方便嗎? 請問綠角的看法是?
謝謝各位讀者的回應
ffaarr 的確 假如不知道這件事
有時看英文的基金討論
會有些地方覺得怪怪的
ray 這是發生過的
當初柏格離開Wellington資產管理時
就是策動原先委託Wellington管理的基金
把Wellington fire掉
改聘Vanguard當資產管理者的
Vanguard創業時 還蠻辛苦的
(其實 那有創業不辛苦的)
這段故事 有空再談吧
大貓 答案是否定的
該課的稅 投資人還是要交
匿名
我不太記得是書中的那個段落有這樣描 述 前後文如何
一般是一個目標
就有一個對應的投資組合
不管怎樣
投資人自己覺得用得順手就好啦
在大大的部落格裡真是收獲良多,也因此有機會認知到美國的投資環境,雖然大大自謙只是拾人牙慧,對您的無私分享,還是要說聲謝謝。看到對國內金融環境批判的文章,愈看愈覺得熱血沸騰,總算有人傳遞不同的訊息了。對大大的仗義直言,也深感佩服。我也來給大大加油。
謝謝支持!
綠角您好,
因為我自己過去是法律系出身的,所以曾在幾位參與台灣證券金融法規建置的老師底下學習
就我所知,國內參與金融法規立法或修法的學者,雖然多半是美國法出身的居多;但在國內利益團體的圍勦之下,再加上既有的民事法規屬於德國法系,真要直接將美國法的東西搬過來有相當大的難度。
例如美國法中有所謂的「忠誠義務(Royalty)」,德國法裡就沒有這個概念,以至於我國傳統法體系裡也無此概念。
但是像台灣的信託法,幾乎照抄美國法絕大部分,從而引進的忠誠義務概念,實務上根本法官沒有這方面的知識或是既有判決可以依循。
加上國內法學教育出身的人,對於商業、金融、經濟,根本是無知到一個極點。要能完整平順的引進他國法律都難如登天,況且還有一堆國內利益團體的圍勦杯葛。
因此要希冀於我們有自己獨創的法律體制,也應是遙遙無期。
略略提供一些法律相關淺見,供您參考
請問一下有關於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1940投資公司法)是針對基金的嗎?可否稍加介紹一下該法案,我注意過美國很多ETF都是在該法案保護下,但有些並沒有,像USO這支在公開說明書裡有強調不在該法規範內,我想道這法案是在保障什麼?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4
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這三個法案
假如想深入瞭解美國金融市場的背景規則
可以細讀一下
但自從弄美國報稅的事後
我就知道自己法律英文的程度了
好震驚! 我真是井底之蛙呀! 不是綠角大提到 我還不知道這回事ㄝ Orz...
我懷疑...一些經常鼓吹投資基金,曝光率很高的知名大學教授 可能都不知道基金的結構原來有這樣的區別!
(虧我以前還經常看他的文章..)
有沒有網友要參加一人一信 讓"真相"傳出去給教授或其他主管機關知道基金的結構這回事? ^o^
金管會曾經看過這個部落格, 他們怎麼可能不知道? 他們既然知道, 那麼學術圈會不知道? 不太可能. 恐怕是認為綠角人微言輕, 無足輕重, 不會有什麼影響. 不過到目前為止的確影響有限. 我最近重讀John Bogle的"夠了", 真心認為書裡說的投資人是廢物是對的. 投資人不想當廢物, 不能寄望政府, 就像這次爆發的塑化劑一樣, 靠政府有用嗎? 只怕死得更快. 綠角點明一些方向使我們頓悟, 而行動面最終要靠我們自己.
謝謝Voltaire的分享
的確
要改變 靠自己是最快最有效的
契約型態+基金的費用結構+是你同意合約的嘛
金融業者佔盡上風
對投資人而言,無疑是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
很慶幸,受了綠角的影響,停止所有基金投資扣款~
短短2個月~每天都有新收穫~
謝謝綠角!
不客氣
也謝謝你的支持~
嗨,綠角先生
我看完您這篇大作後去查了一下某基金的公開說明書,發現"更換基金經理公司"這個提案並不能在受益人大會上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請問國內基金投資人要如何跟國內基金公司主張自己才是基金的老闆的權利??
以前顯然沒好好仔細看。
兩個typo:會爭「辯」、真「相」是。
另外,我有抄下財經名言的習慣,上上週(invest in haste, repent in leisure之前)的名言能否麻煩綠角再提示一下?謝謝!
謝謝ong kian的指正
已經修改
那句名言的意思是
"匆促做投資決定 只好在閒暇時後悔"
投資沒必要急著做決定
花時間考慮
總比花時間後悔要好~
謝謝綠角大。
抱歉,我說得語焉不詳。我是請教【invest in haste, repent in leisure之前一週】的名言,我沒記下,好奇想看看是什麼內容。沒有也無妨 :)
在之前一週的名言是:
"It's not the amount of taxes you pay that matters; it's the amount of after-tax money you get to keep." Allan Roth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稅務概念
感謝綠角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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