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und of Funds的結構性變化(SEC Rule 12d1-2)
Vanguard在上週宣布,Vanguard Total International Stock Index Fund將改變投資政策。在過去,它是一支純粹的Fund of Funds,資產投入Vanguard European Stock Index Fund、Vanguard Emerging Markets Stock Index Fund和 Vanguard Pacific Stock Index Fund這三支基金。但之後,Total International Stock Index Fund預計將使用50%的基金資產,直接購買歐洲、亞太與新興市場證券。詳細公告全文,可看這裡。
該基金並未改變追蹤的指數,總開銷比(Expense ratio)預期也不會改變。Vanguard認為,這項調整可以帶來一些好處。
首先是更精準的追蹤對應指數。一支Fund of Funds,面對新流入的資金,只能在當天下午美國收市結算之後,以該NAV投入組成的基金。假如Total International Stock Index可以直接投入各地區股市,那麼新資金就可以即時投入,可以更準確的追蹤指數。
另外一項優點,則是稅務方面。對於美國投資人來說,投資美國以外的證券被外國政府課徵的稅款,可以用foreign tax credits或income tax deduction的方式,避免來自外國的所得再被自己政府課一次稅。但是,Fund of Funds這種基金無法將外國證券已課過稅的credits傳到投資人手上。現在這支Fund of Funds直接持有證券後,就可以讓基金投資人進行稅務申報。
我覺得這和國際投資人可能也有關係。美國投資人申報Foreign tax credits,就像我們這些國際投資人向美國政府申報Foreign source income一樣。美國人可以報外國的,我們就可以報。所以我覺得很有可能,美國人假如無法從Fund of Funds拿到Foreign tax credits,我們這些國際投資人也無法拿到。但我無法確定,因為我本身沒有投資這支基金。希望有經驗的投資朋友,可以分享。
這些改變的法源依據,是SEC於2006年6月20號通過,7月31號開始生效的Rule 12d1-2。
在過去Fund of Funds的法源根據是Investment Company Act Section 12(d)(1)(G)。這法條允許一家開放型投資公司(就是開放式基金)和Unit investment trust,可以持有另一家開放型投資公司(也就是另一支基金)和Unit investment trusts的股份,而且不限股數與比重,只要持有和被持有的基金和Unit investment trsuts隸屬同一家資產管理業者(Part of the same group of investment companies)。
依賴Section 12(d)(1)(G)的Fund of Funds在過去只能持有三種標的:同一資產管理業者的其它基金、政府證券和短期票據。
Rule 12d1-2將Fund of Funds從持有標的限制中釋放出來,變得可以持有其它資產管理業者的基金、直接持有證券與直接持有自家或其它公司的貨幣市場基金。
Total International Stock Index Fund就是根據這個新規定,才能直接持有目標市場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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