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最低稅負制

為什麼要施行最低稅負制?為了公平。

過去,有些高所得的公司或個人,因符合一些租稅減免規定,只要繳交很低的稅率,甚至不用繳稅。這些高所得者,付出較少的稅金,卻享受全體納稅人繳稅的建設成果,相當不公平。

在綜合所得稅率級距中,就可以看到,賺愈多就負擔愈多的課稅原則。為了讓這些高所得者也對稅收有一基本貢獻,所以政府推出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的法源根據,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此法已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公布,自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簡單的說,就是規定什麼是所得基本稅額,怎麼算,誰該交的條例。為了方便,以下”所得基本稅額”,都將簡稱為”基本稅額”。

我們先看怎麼算。基本稅額,就是要交多少稅,這個額度的算法很簡單。就是:

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額) * 稅率

稅率是20%,扣除額是600萬,這都很簡單。

基本所得額等於綜合所得淨額加上另外五個項目。這就有必要解釋一下。

綜合所得淨額等於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相信有自行報稅過的朋友,都不陌生。另外五項分別為:

(1)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2)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3)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4)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5)海外所得於98年納入稅基,必要時可延至99年納入,且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始行納入。

這些,都是過去可以應用來避稅的工具,現在全部都要納入基本稅額的稅基,計算稅額。

所以,簡單的算式,可以改寫成比較複雜但詳盡的樣子

基本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海外所得(預計自98年1月1日始行納入)
-600萬)
×20%


那麼誰要交呢?

很明顯的,你注意到了-600萬那一欄。所以假如你從綜合所得淨額加上那五個項目算出的基本所得額,低於600萬的話,那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你完全沒有殺傷力。假如超過600萬呢?也不一定要交,要先比比看。

比什麼呢?要用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比。

什麼是一般所得稅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 個人之一般所得稅額,為個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換成比較簡單的說法,一般所得稅額就是綜合所得稅。所以就是,基本稅額要和綜合所得稅額比大小。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一章第四條規定: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

條文仍是相當”引人入勝”,我們換白話一點說。基本稅額和綜合所得稅額比大小之後,假如這個人應繳交的綜合所得稅額比較大,那麼他要交的所得稅就是綜合所得稅額。假如是基本稅額比較大,那麼他要繳交的所得稅,就是基本稅額。

簡單說,

綜合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交綜合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大於綜合所得稅額,交基本稅額。

所以,基本所得額小於600萬,你就完全不用考慮最低稅負制。就算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只要算出來的基本稅額小於綜合所得稅額,你還是不用多付出一毛錢。

可以明顯感覺到,會為這個條例傷腦筋的人士,是高所得族群。

這個600萬的扣除額,也不是固定不動的。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三條: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而第三條第二項說的是: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其調整之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還是舉例比較清楚。

假設施行法條這年,扣除額是600萬,物價指數是100。幾年之後,物價指數來到110。那麼扣除額就要同步向上增加10%,變成660萬。這個條款的目的,是避免通貨膨脹造成實際扣稅門檻,逐年下滑。

在計算基本所得額的五個項目中,投資境外基金的朋友,會特別注意到海外所得部分。不過法律條款中有註明,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始行納入。

不管如何,海外所得是超過100萬才開始納入。對不少人來說,單年海外所得超過100萬是很有可能的。投1000萬下去,獲利10%就會達到。但是超過100萬被納入,也不一定要繳稅。只要基本所得額低於600萬扣除額,還是課不到稅。就算超過扣除額了,也要你的基本稅額高過綜合所得稅額,你才真的會為這項收入付出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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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comments:

77 UP THE WOLD 提到...

直接透過銀行櫃台買海外基金,就會有這類困擾。所以,就有人乾脆每個月飛香港,身上帶著美元。當然,還有透過銀樓來運作。要避開不難,狠一點用第三世界公民的身份就躲掉了。

綠角 提到...

謝謝小道長的回應,並提供實際方法。

匿名 提到...

個人有些疑問,是超過100萬,譬如120萬,那就120萬就要完全納入,還是20萬納入計算。還有海外所得部分,是以該年實現獲利來計算嗎?假如是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前就已買進,那等於是對以前累積下來的獲利也進行課稅。相信這部份到施行的時候都會更為清楚。
>>>>>>>>>>>>>回應一下你的問題
第一:應就超出100萬的部分課徵。
第二:被課稅的是就"已實現的部分",也就是指贖回後的利得才會被課稅。

綠角 提到...

謝謝Louis的回答

匿名 提到...

拍謝..小弟比較鈍..看了louis的回應..第二點還是不太懂..有沒有好心的大大可以再為我解惑一下..謝謝~

如果我在95年買進一張100元的股票..經過三年的上漲..到了98年底時價值200元..那實現獲利以後是這100元的價差都要課稅嗎?那這樣不就是連98年之前的獲利都一起課下去了嗎?所以就算繼續看漲也應該在實施之前先賣出再重新買進嗎?

綠角 提到...

Louis 最近我又看到一些文章
和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www.ntact.gov.tw/frontend/
forpeople/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doc

我發現 海外投資所得
是一旦超過100萬
就要全數納入計算 是全數

譬如某年 某人海外投資所得有120萬
那麼 就是120萬都要納入計算
不是只算120減100後的20萬

可見細則第15條
第十五條(個人海外所得免計入限額)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匿名 提到...

您好:我是一位台灣的美國股市交易員,看了你文章中有一點,可否註明一下,「投資人的戶頭在美國當地的證券公司,才可能退到ETF投資海外的30%稅率」「用台灣複委託的方式投資美國ETF是無法退稅的」謝謝。
因為太多客戶在看了你的文章打來問我了。

匿名 提到...

版主:
為什麼用複委託的方式無法退稅,我可能還要去問清楚法務。
但我的想法是,複委託是台灣的證券公司去美國用自已的名義開的戶頭,之後在用分戶的方式,給台灣的投資人,沒錯這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但目前台灣的證券商是沒有退稅的。
但我認為不論是投資人用複委託或在美國證券公司開戶,各有優缺點。投資人自已可以去選擇。
我非常佩服你的專業,我也只是說明目前台灣複委託關於「稅」的做法,我沒有惡意,還煩請見諒,謝謝

交易員

Nikolai 提到...

就我的經驗,在銀行購買美國的二房債 (銀行偶爾也會代銷,雖然價格很爛) 也是要寫 W-8 Ben 表格,而這樣做是不會被扣稅的。

雖然這不是 ETF,但是銀行方面說,買入的債券一樣是掛在銀行名下。

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是複委託,不過看起來作業方式和台灣券商有點類似。

參考參考

匿名 提到...

原來複委託不能退稅?沒道理阿,那還是自己開海外戶吧。

And,台灣跟美國有租稅協定嗎?那台灣國稅局怎麼查到台灣人在美國的收入呢...不解。

Will

綠角 提到...

感謝silent的經驗分享

我也是覺得很奇怪
所以想請交易員先生
看能不能問個答案
讓我們知道

Jack 提到...

to will:
台灣跟美國無租稅協定,國稅局當然無法查我們在美國的資產,不知你這句話的用意?

trifire 提到...

>台灣的證券公司去美國用自已的名義開的戶頭,之後在用分戶的方式,給台灣的投資人。

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複委託的券商系統會為了稅的問題修改系統嗎?去申請退稅,再把稅退給分戶?

還是跟本複委託的美國法人,IRA就是把它當美國人啊,當然不退稅給美國法人身後的臺灣人啊?

綠角 提到...

我就是在想複委託不能退稅的道理到底在那裡?
難道透過複委託的朋友
就要貢獻山姆大叔
錢拿不回來嗎?

小燕子 提到...

小妹我自拜讀綠角兄的大作之後身體力行馬上去firstrade開戶..寄信..等待..匯錢..買賣...因有寶典在手,一切順利,十分感謝.因明年海外所得要被扣稅,所以想請教一下在firstrade買賣etf,股票,基金所賺到的錢算海外所得被台灣政府課到稅嗎?

綠角 提到...

謝謝小燕子的支持

這些在美國券商的錢
除非你匯回台灣
而且金額不小
不然不用擔心稅的問題

carl 提到...

花了些許時間拜讀綠角的部落格及著作,推薦書籍..等,終於在讀完"前進美國劵商"後,決定開始行動.當資料整理寄出後,"最低稅負"突然浮現腦海....!
請教綠角大,如果國內個人所得淨額(40%稅率)+海外所得超過600萬的話,不就得繳交40%的綜所稅?
在請教這海外所得是如何認定?難不成就是以匯入金額計?@@

Harvey Lee 提到...

假設在海外券商已累積了市值一千萬的ETF
因要在國內創業或買房
所以要賣掉 再把錢匯回台灣
這樣海外所得是要把一千萬全部納入
還是要扣除當初的成本?
比如說是五年來投入的成本是八百萬
那海外所得是否應該為1000萬-800萬
=200萬?

綠角 提到...

所得
是有賺的部分才算所得
所以要扣去成本沒錯

Aaron 提到...

請問接上一個問題,如果之前投資陸續匯出800萬,而經過幾年後變成1000萬,的確有賺到200萬,但是台灣需要用錢,可以今年匯回800萬,當成不賺不賠,不用繳稅嗎?

綠角 提到...

最後還是由國稅局認定
不是由我決定

老張 提到...

請問如果在美國券商開戶投資
假如五年累計投資500萬
獲利120萬
因為資金需求,部分贖回基金或ETF後
匯回台灣150萬
這樣會被課海外所得稅嗎?
要如何舉證(或調整)自己的該年度海外所得沒有超過100萬?

Rib 提到...

按賦稅署[公告103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的門檻、計算基本稅額時應扣除的基本所得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600萬門檻和免稅額提高為670萬,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則提高為3330萬,不過相關網站的說明都沒有跟著改,實在有點糟糕。不過報稅軟體和表單的說明應該會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