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證券交易所得稅條文解析(Capital Gain Tax in Taiwan Stock Market)

引起許多爭議與討論的證券交易所得稅,終於在民國101年七月25日,立法院第八屆,第一會期,第一次臨時會通過。

立法院並沒有獨立通過一個名叫”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法案。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是藉著增訂所得稅法達成。

以下解釋條文中的課稅方法與對個別投資人的影響。

第一, 是開始影響日期。

條文規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所以在民國102年後賣出台股,才需要考慮證所稅的問題。今年,也就是民國101年,還沒有課徵。

第二,是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有兩個方法。

第一個方法是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辦理。(註1:此條文節錄於本文最後)

簡單的說,這個方法就是用賣出價格減去取得成本。譬如,當初你買進的成本是每股10塊,之後以每股30塊賣出,那麼你的所得就是每股20塊。(為了讓例子看起來較為簡單明瞭,忽略交易手續費與證交稅。現實計算中會計入。)

第二個方法,是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比例如何決定呢?

由出售前一天的台股加權股價指數的收盤價計算。

指數小於8500;所得比率:0%
指數達8500以上,但小於9500;所得比率:0.1%
指數達9500以上,但小於10500;所得比率:0.2%
指數達10500以上;所得比率:0.3%

所以,假如某人賣出某支股票,成交總金額是100萬台幣。在他賣出的前一天,台股收盤價是10,000點。假如他採用這個方法的話,那麼他的所得比率是0.2%。會被視為有2000塊的證券交易所得。

第一種方法名為”核實課稅”,而第二種計算方法則稱”設算所得”。

第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稅率?

核實課稅的稅率是15%。

設算所得的稅率是20%。

核實課稅的假想範例如下:

譬如某人在民國102年賣出證券,且採用核實課稅的方法。假設股票取得成本是10塊,賣出價格是30塊。賣出一張(1000股),那麼就有20,000的證券交易所得。

20,000乘以15%的稅率,等於3000。這就是他要繳交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核實課稅時,證券交易所得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納稅義務人在每年報稅時,與所得稅一併報繳。

設算所得的假想範例如下:

如某人在民國102年賣出股票,成交總金額是100萬台幣。在他賣出的前一天,台股收盤價是10,000點。以設算所得的方法計算,所得比率是0.2%。會被視為有2000塊的證券交易所得。

2000乘以20%的稅率,等於400。這就是以設算所得的方法所需繳交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以設算所得課稅時,證券交易所得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方法是賣出證券時,證券商就會直接扣取稅款(就源扣繳)。

第四,如何決定自己該以何種方法課稅?

大多投資人會被歸類於設算所得的計算方法。但假如因個別考量,想換用核實課稅的方法時。可於民國101年12月15日前,向往來券商申請變更。

每一年度只能選用一種計算方法,不可於年度當中要求變更。未要求變更,下一年度將延用上一年度的方式。

下列幾類投資人,只可以用核實課稅:
1.出售興櫃股票10萬股以上。
2.在上市、上櫃前取得股票,然後於上市、上櫃後賣出。(有兩個例外)
3.非中華民國居民

民國104年一月一日起,除上述三類投資人之外,當年證券售出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個人也需要核實課稅。

第五,證券交易所得稅施行年限為何?

民國102年一月一日開始,至民國103年結束,核實課稅與設算所得兩個方式並行。也就是在民國102與103這兩年,有賣出證券的投資人,就需要考慮證交稅一事。

民國104年一月一日起,只剩下需要核實課稅的四類投資人要繼續施行核實課稅。設算所得取消。

也就是到了民國104年,對於大多數台股投資人,證所稅就消失了。


註1: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
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
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
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註2: 證券交易所得要課稅。當年度證券交易損失則可用來抵消其它的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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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omments:

William 提到...

也就是說在102及103年,台股超越8500點的機會微乎其微,其實課不到什麼稅,大家也不要期待台股有大行情。

再來就是新上市上櫃的公司考慮到課稅的問題,紛紛移到美國或新加坡掛牌。

所以證所稅其實只有一個稅制公平正義的虛名;如果真的是為了讓富人多繳稅,那麼為什麼在2009年將遺贈稅由最高百分之50降到百分之10呢?

結論:為了證明不是「XX」,所以做了一些改革,但卻是因為這些半調子的改革,坐實了「XX」這個批評!

家榮余 提到...

整理得非常清楚呢! 我看電視講的都看得一頭霧水
綠角大的說明 讓我完全懂了 您的邏輯思辯能力真的好強哦! ^o^

匿名 提到...

請問是說 104年之後 只有這四種身分的人要申報證所稅嗎? 我原本以為是所有人都要申報的

回頭是岸 提到...

所以看來是針對下列兩種人
1.IPO的原始股東(如果沒記錯持有不滿一年兩年三年好像有不同的稅率,不滿一年15%,兩年7.5%,三年3.75%)
2.非中華民國國民(應該就是泛指外資)
另外關於核實課稅第四點是指賣出金額年度達到十億以上,不管你是賺還是賠都課15%的稅嗎?

綠角 提到...

沒錯
依現行條文
對大多數台股投資人來說
民國104年以後,就沒有證所稅了

謝謝各位朋友的支持與分享

匿名 提到...

台勞最慘.沒住滿183天算非居民。
就是要繳

ayz847 提到...

個人(自然人)買賣股票要課徵證所稅(設算制或核實制)。但,台股基金(或台股ETF)非屬自然人,那麼,基金(或ETF)買賣台股時,應該不用課徵證所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