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委託可免美國遺產稅?(Estate Tax Evasion by Sub-Brokerage Account)

(2020註:目前有些台灣複委託業者已經明白告訴客戶,帳戶持有者過世後,會代扣美國遺產稅後轉移給家屬。)

上週爆發兆豐銀行美國分行因涉及洗錢,被美國金融主管單位重罰57億台幣的事件

這件事,讓我想到台灣的複委託業務。

不知道從什麼開始,有些人在網路上公開說,假如利用台灣的證券商做複委託投資美股的話,不會被課美國遺產稅。

也沒有人對此提出異議。時間久了,居然變成一種”共識”。說使用複委託,就不會有美國遺產稅的問題。

我們可以想一下,假如美國稅法規定,持有美國金融資產的外國人過世後要交遺產稅。請問,一個台灣投資人利用複委託投資美國市場。他是不是外國投資人呢?他有沒有持有美國金融資產?

難道用複委託投資美國,台灣人就會變美國人,還是持有的可口可樂股票就會變成非美國股票?

為什麼複委託可以免美國遺產稅?

這裡面恐怕很有文章。

為什麼複委託可以免美國遺產稅?

最可能的原因是,業者直接幫你更改資產持有者姓名,然後沒有跟美國稅務主管單位通報這是帳戶持有者過世後的繼承轉移。於是,就”免稅”了。

這個做法,假如那一天美國金融主管單位查到的話,金融業者自己被罰錢就算了。最糟的是,許多以為複委託可以免美國遺產稅的投資人,會赫然發現。複委託的核心就是”複”這個字。不僅會被課台灣當地的遺產稅,也要課美國的遺產稅。

複委託,要繳複費用。使用台灣券商的費用,以及使用美國券商的費用(表面看起來只有台灣業者的收費。但實際上,你是在同時使用台灣與美國券商的服務,當然會有兩層費用)。

複委託有複風險,台灣金融業者的風險,美國金融業者的風險。

最後,複委託還有複課稅。因為你這筆資產,台灣政府看得到,美國政府也看得到。


ps.
對於遺產稅我有一些想法。

我在部落格寫了很多文章,介紹指數化投資與資產配置方法。也有幸得到許多朋友認同,覺得這的確是值得採行的好方法。

但不知怎麼回事,開始有投資朋友希望我提供”完美”的投資方法。譬如可以”免遺產稅”。

遺產稅就在那邊。錢在台灣,有台灣的遺產稅。錢在美國,有美國的遺產稅。它是一個實務上存在的問題。而且假如真有合法避開的方法,這會是一個非常寶貴的資訊。不會有人在網路上公開放送。

況且,遺產?

大多受薪階級在工作的階段,恐怕是在買房、買車,養小孩後,自己退休後錢夠不夠用都還是個問題。

每每看到還在開始投資的年輕人就在問”遺產”的問題。或許是現在有錢人的數目遠超過我的想像。

但也可能是,這只是個假設性的問題,根本不會碰到。假如你自己的生活與財務目標都還照顧不完全的話,遺產那是一個更遙遠的問題。

錢多到確定這輩子用不完,再來想”遺產”吧。

那又有人說”英年早逝”怎麼辦?

這個問題的處理方法,是做好壽險保障,而不是想怎麼完美的避開遺產稅。

在有適當壽險保障的狀況下”英年早逝”,家人從保險給付的所得,會遠遠超過遺產稅的損失。

(進一步討論可見:生命的價值---談死亡保險的用途)

2021十二月2日註:複委託的安全性

2021十一月25日,元大證券與統一證券,複委託系統出現重大資安問題。客戶帳戶被直接駭入,下單買進港股,而且成交。

這是嚴重的問題,代表駭客已經取得客戶帳戶的使用權限。可以用客戶的資金來買進或是拉抬特定公司股價。

複委託業務,代表國內券商的帳戶可以進行跨國投資。這對國內投資人是一個機會,但很不幸的,對於駭客也是一個機會。國際投資會吸引國際級的駭客。看來這次的攻擊已經攻克國內業者資安防禦體系,造成客戶帳戶被冒用下單。

對於受害者來說,是一個不幸事件。但這個事件恐怕也可以戳破不少多投資人認為,複委託比直接使用美國券商安全的想法。

使用複委託,你是透過台灣券商,再透過美國券商買進。這除了會造成收費提高之外,也再多加了一層機構。

除了美國券商出問題的可能,複委託還會讓你多承擔台灣券商出問題的可能。

在事情沒有發生之前,很多人似乎都覺得台灣券商出問題只是一個可能。但這次事件,我們就看到台灣業者真的出問題了。

很多人直接把熟悉等同於安全。自己比較熟悉台灣券商,所以台灣券商比美國券商安全。

恐怕有時候會發現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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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
複委託與海外券商的比較

6 comments:

匿名 提到...

有錢人不一定有知識,大多數時候是遇到了才會,法令的變更一般人又很難理解,除非家族中有人意識到這些事情,不然很難處理的,連台灣的大家族都常常出現遺產問題,更何況是一般有錢人?

人的一生中跟錢有關的事情,除了工作收入外,最重要的事情是利率、匯率、稅率,而其中影響有錢人最大條的應該是遺產稅問題

匿名 提到...

我的判斷是這樣: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公告的「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買賣業務作業辦法」第 六 條規定:「證券商複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證券商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報本公會備查。保管機構因違約或其他突發事由,不能或不宜續行保管業務,有立即變更保管機構之必要,而不及事先報經備查者,證券商應於變更完成後二日內報本公會備查。」

既然複委託證券在型式上的持有人是券商(如同外資是以"花旗託管台積電存託憑證專戶"持有台積電一樣),那麼美國官方自然無從得知誰是"De facto securities holder"。那投資人往生了呢?很簡單,只要進行台灣這邊的「實質受益人清冊」變更、轉名和過戶程序就可以了,所以美國遺產稅也好、雙重遺產稅的問題也罷,恕我直言,this is totally a non-issue

匿名留

綠角 提到...

似乎很多人不知道
就像台灣的複委託券商替客戶持有證券一樣
美國券商也是替客戶持有資產
(可參考你的股票在那裡?談Securities Held in Street Name)

假如證券由券商持有
就可免遺產稅

那麼,美國當地人士留在美國券商的遺產
都可以免遺產稅了~

瞭解的不多
的確不少事就會變成non-issue

綠角 提到...

透過複委託
你一樣是持有美國金融資產的外國人~

沒有理由複委託就免美國遺產稅

匿名 提到...

之前在一些提倡複委託的部落格或是討論區中,陸續有網友分享國內的複委託也可以填1042-S表申請退稅,
假設這些心得為真,那該思考的是,複委託的資產持有人既然是美國券商或是國內券商,那為何美國政府要退稅給個人?
比較合理的解釋是,這些成功退稅的資產已被註記了是屬於哪個投資人的個人資產,
那既然是個人持有的資產,無論投資管道為何,一但發生遺產繼承的事實就有可能被IRS課遺產稅…
因此對於那些一直提倡複委託可以免除遺產稅煩惱的人來說,這才是個big-issue

綠角 提到...

沒錯

有些人似乎很天真的以為複委託每年可以讓他用個人的1042S表申請退稅
然後沒有遺產稅問題

問題就用想的,就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