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冒險”(Business Adventures)讀後感2—內線交易的定義與沒有SIPC前的券商破產


商業冒險書中提到,在現代已然普遍被認為違法的內線交易,在以前,其實根本不被認為是違背善良風俗,更不是違法,是公司內部人士得到”合理補償”的一種方式。

美國一直要到1910年代,才開始有人懷疑公司內部人士交易自家公司的股票,其所憑藉的資訊來源。到1920年,這種利用內部資訊的交易,才被認為與詐騙無異。然後到1934立法通過的”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才將這種交易明定為違法。

(這種早期的觀念跟現代截然不同,也可見於書中對於”所得稅”的討論。現在大多人認為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早期被認為是”國家對人民財產的無理掠奪”。相當有趣~)

即便通過法案,執法單位也甚少真的嚴格執行。內線交易一直要到一個指標性案件,才算是真正被注意到。

事件主角是德州海灣公司。當這家公司在1959在加拿大邊陲地區鑽探試驗性的探井時,可能挖到大礦的消息逐漸散布開來。

首先是在當地工作,第一個親眼看到鑽探樣本的地質學家,接著是公司內部接獲通知高層主管。然後是他們的親友,與親友的親友。

後來所有這些在公眾知道這個消息之前買進股票的人,全被美國證交會以內線交易罪起訴。

被告與原告之間的爭論,就在於在什麼時間點可以確定,這是一個高價值的礦脈。

後來判定,還在初步鑽探階段就已經買進的地質學家與現場工作人員不算違法。因為在當時,還無法確定礦藏的價值。這階段仍是猜想與臆測。這時買進股票無法確定將有獲利。

而在後續驗證性鑽孔的結果也出來,確定礦脈的價值後,再利用這個消息買進的公司內部人士,就被判違反內線交易法。

美國證交會在控告中還有一個”先進”的做法。就是除了主張這些人犯罪之外,還要求這些人要賠償其它投資人的損失。

也就是要賠償在這個重大消息還未向大眾公開前,因為不知道這家礦產公司即將賺大錢,而將股票賣出的投資人的損失。

實際上,這窒礙難行。首先,這段時間內,買賣成交的人太多了。再者,要用什麼樣的價位決定這些賣出者的損失?是公司股票上漲一天後的價格,還是一個月後的價格?

直到今日,這仍是內線交易罪執行的一個罩門。就是要這個犯下內線交易罪的人,補償所有損失的投資大眾。實務執行上有相當難度。換句話說,假如一個投資人成為內線交易中的受害者,不太容易得到補償。

加上這類金融詐欺會有種讓投資人以為沒查到,就沒發生的性質(可參考金融詐騙的可怕之處),所以投資人不僅會有種虛假的安全感,真正受害時,也不易得到賠償。

書中第六章,詳細解釋了1963年,券商艾拉豪普特(Ira Haupt & Co.)的危機。

這家公司的資本額只有800萬美元,卻為了它的單一客戶,聯合蔬菜,提供3700萬美元進行期貨投資。而聯合蔬菜用於抵押的蔬菜油,是以儲油槽的收據做為資產憑證。事後證明,其中許多都是假造。

結果這家券商因為資金困難,被證交所中止會員資格,連帶使所有客戶的資產都被凍結,無法買進或賣出。

當時這個事件,引起股市劇烈振盪。雪上加霜的是,同時發生了甘迺迪總統遇刺的重大事件。

為了挽救市場,證交所與會員公司決定以自身資金填補豪普特的缺口,並且同時展開與豪普特債權銀行的協商,希望銀行可以接受補償條件。

之後的故事,就是一連串焦頭爛額,期限緊迫的救援行動的描述。故事最後是完滿收尾。

但自我犧牲,挽救豪普特的證交所,在接受各方賀喜之餘,卻有點尷尬。一直強調,下不為例。

對於這種會嚴重打擊交易秩序與信心的風險,與其依賴證交所的好心,不如交給制度,由一個保險機制來保障投資人的安全。

於是美國國會在1970年,通過證券投資人保護法,成立證券投資人保護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直接由這家公司做為券商安全性的最後防線。

這成為現代投資人熟悉的券商安全網。在沒有這道防線之前的券商破產危機,是個相當有趣的故事。

總結來說,商業冒險這本書筆觸生動,描寫了過去金融市場上的重大事件。今昔對比,觸發許多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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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匿名 提到...

書中第六"張":應為章

綠角 提到...

謝謝匿名朋友的幫忙
已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