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訴美國券商(How to File a Complaint about Brokerage Firms to FINRA)

在使用美國券商時,假如有覺得受到不合理對待的地方,在跟券商反應後也無法得到解答時,投資人還有一個申訴管道,就是美國金融業的自律單位,金融業監管局,FINRA(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要進行投訴相當簡單,先連到投訴網頁,會看到以下畫面:

請直接點選左下角的”File Online Complaint”(提出線上申訴)。


接下來這個畫面,請先在Brokerage Firm Name填入你要申訴的券商名字。以下部分,除非你是要針對某特定券商從業人員投入,不然留白即可。完成後點選右下角的”Next”。


接下來這一頁是申訴者的資料。首先是要決定你要匿名申訴,還是要具名申訴。要具名,就選No。要匿名,就選Yes。

具名申訴的話,請填入你的名字(First Name)與姓氏(Last Name),並填入E-mail。最下方還要選你的年齡級距。完成後點選右下角的Next。

FINRA會在調查過程中保護申訴者的個人資訊,但也說明,有可能在調查過程中,申訴來源曝光(簡言之,要具名申訴就要當成券商方面會知道是你這位客戶)。


接下來開始填寫申訴內容。

第一步是證券的名稱與代號(Security Name, Security Symbol)。假如你這次要申訴的內容與某特定標的相關,那麼就請把該標的的資訊填入。假如申訴內容無關某特定標的,那麼這兩個欄位留白即可。

接下來證券類別(Security Type)一定要填入,點選後有一個下拉式選單。假如是針對某特定標的申訴,那麼請選擇該標的的類別,看它是債券,股票、基金還是ETF。假如沒有特定對象,就選擇自己主要的投資證券類別就可以了。

接下來要填入日期,看發生問題的時間是在那個日期之間。Amount in Dispute則填入此次爭議金額。

接下來要選主要問題(Primary Problem)與次要問題(Secondary Problem)。一樣有下單式選單,如下圖:


我們可以看到,包括過度交易、直接陌生電話行銷、高壓行銷、偽造證券、證券遺失,過高的費用等等,都可以是申訴的主題(國內金融業者,照這個標準的話,有好幾項可以申訴)。

單純如客服不佳(Poor customer service)也可以提出申訴。假如都沒有符合的主題,那就選”Other”即可。

表格中段,則詢問你的帳戶是否是退休帳戶。一般我們國際投資人完全不必勾選,因為我們不會有美國人用的退休投資帳戶。


在Complaint Summary這欄,請寫入你的申訴內容。假如你有要附上佐證資料的話,請點”Click here to attach your document”。然後點選Next。

這裡會問你是否有向券商申訴過。有的話,就在欄位中寫上日期與Reference number。目前美國券商收到客戶來信,都會給一個信件編號,把它寫上去就可以了。

接下來會詢問你是否有向其它單位申訴過。包括SEC、NYSE、SIPC等。請依個人狀況回答。沒有就選”No”。

接下來兩個問題是,你是否申請調解,有的話向那個單位?你是否採取法律行動?假如都沒有的話,選”No”即可。然後點選Next。

最後會出現一個總結表單,請你再看一次。假如有不正確的地方,請選”Edit”進行更改,假如都OK了,就選Submit,就送出了。

最後FINRA會給你一個Filing ID,代表你這次申訴的文號。你就完成對美國券商的申訴了。

透過美國券商投資,絕不是一個沒有地方申訴的投資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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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來乍到:請看”如何使用本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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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omments:

匿名 提到...

綠角大:
美國券商的交割方式,是不是跟台灣不同呢?我在第一理財某日買入vwo,隔天賣出,收到Good Faith Strike的訊息,似乎要3天的交割時間後才能賣出,那麼我今日賣出1萬美金的股票,是不是也要3日後才能再買進呢?

綠角 提到...

好問題
值得寫文章談
請稍等

匿名 提到...

綠角大:
我爬文得到下列訊息
1. 使用現金帳戶當日沖銷,資金總額交割手續完成前只能使用一次。假設您的現金帳戶星期一有$20,000,該日可用$20,000 全額買賣單支股票,但若欲購買其他股票則必須在星期四交割手續完成後方可執行﹝期權交易為星期二﹞。如果現金帳戶慣性使用尚未交割資金交易,超過三次時該 帳戶將被限制九十天同時標示﹝現金帳戶當日沖銷交易超出限制,交易前帳戶內必須有可用資金﹞。慣性的定義為十二個月內三次以上。

2. 若慣性使用現金帳戶內交割未完成的金額買進證券,又在交割手續完成前將該證券賣出,該帳戶將被限制九十天同時標示﹝現金帳戶交易違反限制,交易前帳戶內必 須有可用資金﹞。假設您星期一賣出股票,星期一至三之間可用賣出後所得金額買進另一支股票,但是在星期四第一筆交易交割前不能將第二支股票賣出,否則帳戶 將受限制。慣性的定義為十二個月內三次以上。

所以我是因為賣出某股票後當日買入vwo,隔日又馬上賣出vwo,造成Good Faith Strike(簡稱GFS),只是這樣的交割模式,對台灣的投資人還真有點不習慣,如此一來網站上的現金購買力還需要考慮到是不是已交割完畢。

綠角 提到...

謝謝你的回應與資料
在美國投資
就要用美國的規則

假如一位美國投資人來台灣市場
他一樣會覺得規則有點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