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得稅財政部版本分析(Capital Gain Tax in Taiwan Stock Market)
最近台股最受矚目的話題當屬證券交易所得稅。財政部已經在4/12發布的新聞稿中陳述方案的重點。本文對此進行一些基本的討論與分析。
這個方案的正式全名是”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所以不止是證券,連期貨也納入課稅範圍中。
關於個別投資人相關的方案條文如下:
預計開始施行日期是民國102年。所以民國102年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就有可能必需在民國103年申報所得稅時一併申報(不一定每個人都要申報,因為有免稅額度)。
課稅標的包括: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3.私募基金受益憑證
4.我國交易所的期貨與選擇權
所以持有以上標的的獲利,就是可能的課稅對象。
申報門檻是300萬元。交易以上這四類投資標的,在單一年度內的所得總額超過300萬時,才需要報稅。
扣除額為300萬。稅率是20%。
所以簡單計算,譬如某人某年證券交易所得310萬。那麼減去300萬的扣除額後,是10萬。10萬再乘以20%,所以他要交的稅是2萬。
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合併申報,分離課稅。
合併申報的意思是,證所稅與綜合所得一併申報。分離課稅的意思是,證所稅的稅率就是20%。它不管這個納稅義務人的所得稅級距是20%、30%還是40%,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稅率一律是20%。
上述所得310萬的狀況是一個簡化的例子。真正的證券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是:
交易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扣除額。
在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證券,以101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間,擇高認定。
譬如某投資人在民國102年以每股100元賣出某證券。他在101年12月31日以前就已經買進,當時買進價格是每股90。在101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則是每股95塊。這時,他就可以用每股95塊做為買進成本。
必要費用包括證交稅與手續費等。
一個要注意的重點是,要賣出之後,才算所得。假如你帳面上有400萬的所得,但你沒有賣出,那就跟證所稅沒有關係。
以300萬的扣除額來看,似乎一般投資人不易碰觸到這個門檻。但其實1000萬的30%就有300萬。在台股中投入1000萬以上的投資人,所在多有。
在大多頭的年代,單年大盤上漲30%,也是很可能的事情。更何況有時是大盤漲一些些,有些飆股就有好幾十趴的獲利。在證所稅實施後,買到這些飆股的投資人想要落袋為安,一想要這些稅務支出,恐怕就不是那麼心安了。
證券交易所得稅,對於短線交易與忠於停利的投資人,會帶來更大的負擔。假如將課稅當成一種投資成本,他們將面臨更大的成本支出。
方案中有一條,持有超過五年以上者,以交易所得的半數為當年所得額。譬如某支股票你持有超過五年了,賣出時實現了600萬的獲利。因為超過五年,所以只要以半數,也就是300萬,為證券交易所得額。再減去扣除額300萬,所以不用繳交證券交易所得稅。
在沒有證所稅的時代,短線操作與買進持有策略,兩者的稅務負擔沒有差別。證券交易稅施行後,買進與持有策略將較為有利。
長期持有策略本身就是一個稅務效率較好的投資策略。在證券交易所得不需繳稅的年代,這點根本不會顯現出來。在證所稅實施後,不管版本為何,長期持有的優勢將會更加突顯。
另外,有個先進先出原則。譬如你的持股是分兩次買進,第一次買進10張,成本每股10塊。第二次買進10張,成本每股15。
那麼日後當你賣出10張時,成本要算10或15塊呢?先進先出的意思就是,先買進的,就當成先被賣出。所以,要以第一次買進,也就是每股10塊的成本計算。
所得要課稅,同樣的,損失也可以拿來抵消。譬如在某年,小明投資股票,當年獲利400萬,投資期貨,損失100萬,那麼他就可以將400萬的所得扣除100萬的損失。實際證券交易所得是300萬。
假如損失高過所得,譬如股票所得100萬,期貨虧損300萬。那麼今年抵消後,期貨部位的200萬虧損,可以用於以後三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扣除。
這個盈虧互抵的規則實施後,股市很可能會出現一種叫Tax loss harvesting的行為(中文尚不知如何翻譯)。
像在美國股市,到接近年底時,很多投資人會將一些賠錢的部位認賠賣出,用交易虧損來抵消交易所得,以減輕稅務負擔。(為什麼到年底才會執行?年中賣出也一樣可以認列虧損。這就是投資行為有趣的地方了。)
課稅方案有一些沒有提到的地方,就是共同基金與ETF的交易所得是否納入證券交易所得方案內。
還有,共同基金與ETF它本身的證券交易所得如何課稅?
在美國,共同基金被視為一種媒介,它會將所投資的證券所面對的課稅狀況,直接轉到投資人身上。
在美國,假如共同基金持有該證券超過一年才賣出實現資本利得,那麼這筆資本利得就算是長期資本利得。這個利得會以配息的方式轉到基金投資人手上,基金投資人就需要為這筆配息付出長期資本利得對應的稅負。
在美國,基金經理人常在沒有考慮稅務的狀況下執行投資策略,最明顯的狀況就是高週轉率。高周轉率讓基金不斷實現利得,利得一轉發到投資人手上,投資人就要繳稅,更進一步侵蝕投資人的獲利。
指數型基金的低周轉率,則可以替投資人省下不少稅務負擔。
證券交易所得稅在台灣實施後,假如基金投資證券的資本利得轉由投資人負責繳稅,那麼在台股基金業界週轉率普遍偏高的狀況下,指數型基金與ETF相較之下將有更大的投資優勢。
ETF還可藉由實物交易機制,將其持有具較多資本利得的證券,轉手出去給進行實物交易的合格參與者。這個稅務優勢,在證券交易所得稅施行後,將更為明顯。
總結來說,對於採用長期持有與指數化投資的人來說,交易所得稅的施行,影響不大。但這些稅務負擔,將使高週轉率與主動投資法的成本負擔,更形加重。
最後課稅版本,值得留意與觀察。但很可能的結果是,大多採行資產配置與指數化投資的投資朋友,不必為此做什麼特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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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els: 稅務
12 comments:
文章中,很多地方使用「證交稅」字眼,應該要改「證所稅」。
證所稅對『不介入經營的大股東』及『常業投機人』比較吃虧。對我們「指數/被動投資人」來說,雖然有增加一些些納稅義務,但這是因為過去政府錯誤的租稅制度照成的。課徵證所稅只是把遊戲規則變成公平一些。
現在法案還未定案,不見得立院諸公們會完全沒意見,還是只能再觀察。
就租稅正義,我有針對證所稅寫了一篇文章。
不曉得大家有沒有注意到,
證所稅包括期貨與選擇權交易, 卻在所得計算中的扣除"必要費用"沒有包括"期貨及選擇權交易稅" 等於說作期權的投資人可能被剝兩層皮
綠角您好~
請教一個證所稅的問題
就現有的版本若是直接下單0050 獲利超過300 萬就要課稅
但是若是透過中國信託買台灣50 的基金
屆時獲利超過300 萬也需要課稅嗎?
謝謝!
新聞稿中的內文:
...
(二)-5、所得計算: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扣除額
...
(二)-7、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滿5年以上者,以交易所得之半數為當年度所得額。
因為『扣除額』已放入所得計算公式,所以 (二)-7 『...以交易所得』之半數為當年度所得額』中的交易所得應該是 (二)-5 所算出來的值,也就是扣除額要先減去。
所以如果原始成本為 300 萬,五年後賣出價款為 900 萬,則稅額計算如下:
( 900 - 300 - (300 * 0.001425) - (900 * 0.004425) - 300 ) / 2 * 0.2 = 29.56 萬
其實很可笑的是這些稅務所造成的影響都是短期的,
但是包裝過的新聞都是惟恐天下不亂在這稅務問題上加油添醋,
搞的一實行證交稅股市一定會東倒西歪一樣,
實際上的情況就是這些稅務不管如何都無法撼動經濟指數的巨大洪流,
我認為在乎此問題前更應該在乎的是自身的投資策略。
新聞是說共同基金不徵證所稅,看來高週轉率還是會持續下去...
《基金》證所稅不上身,基金業迎利多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20416001382&cid=1212
謝謝何先生的指正
已經更改
感謝各位朋友的分享與討論
最後如何課稅
還要看最後通過立法程序的條文
VIC:
最近大家傾向期貨不課 如果真的是如此 大家一定都做期貨 用高槓桿壓低或抬高現貨 所以期貨一定要課
VIC: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20419/KFJS3EDL5NIEM.shtml
券商公會理事長:股票賺賠比是2:8真的是我看過最誠實的券商
謝謝VIC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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