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選擇權基本定義(Basics of Options)

選擇權是一種衍生金融工具,它給予持有者,買進或賣出另一種資產的權利。這個”另一種資產”,可以是股票、債券、指數、ETF等。由於選擇權與其它衍生金融工具是由這些金額資產衍生出來的,所以英文叫做Derivatives。

選擇權給予該合約的持有者,在某一期限(Expiration date)之前,以某價格(Strike price)買進或賣出某資產的權利。

選擇權持有者也可以不履行該權利,損失就是買進選擇權的權利金。

選擇權有兩種類型,分別是買權(Call)與賣權(Put)。

買權的持有者,具有在到期日之前,以約定價格,買進某資產的權利。

譬如小明持有一個月後到期的A股票買權,約定價格是每股10塊。在這一個月期間,小明就具有以每股10塊買進A股票的權利。

所以當A股票的成交價超過每股10塊,譬如來到每股15塊時,這張買權就有價值。

相對的,當A股票的成交價低於每股10塊,譬如來到每股5塊,那麼小明根本沒有必要行使這張買權的權力。在市場上,以每股5塊的價格就能買到時,他不需要用選擇權約定的每股10塊買進。

從這個簡單的假想例子我們就可以看出,當資產價格上揚時,對於買權持有者有利。

賣權的持有者,則有在到期日前,以約定價格,賣出某資產的權利。

譬如小明持有一個月後到期的B股票賣權,約定價格是每股10塊。所以小明在這一個月期間,就具有以每股10塊的價格賣出B股的權利。

那麼當B股的成交價跌到每股10塊以下,譬如來到每股5塊。那麼可以讓持有者以每股10塊賣出的賣權,就很有價值。

相對的,當B股的成交價上漲超過每股10塊,譬如來到每股20塊,那麼這張每股10塊的賣權便沒有價值。想賣,就去現貨市場上賣就好了,20塊的價格遠比10塊要好。

所以,資產價格下挫時,對於賣權持有者有利。

以上指的是選擇權的買方,也就是買進買權或是買進賣權時的狀況。買進選擇權的人,稱為選擇權的持有者,因為他買進了這個合約。(Buyers are holders)

選擇權也有賣方。

賣出買權的人,等於是讓交易對手在某段期間內,有向自己以特定價格買進某資產的權力。

賣出賣權的人,則是讓交易對手在某段期間內,有向自己以特定價格賣出某資產的權力。

選擇權的買方,可以選擇要不要執行選擇權。譬如持有每股10塊的買權,但目前市場上成交價只有5塊,那當然就沒有執行的價值。或是持有每股10塊的賣權,但目前成交價是15塊,那也沒有執行的價值。選擇權持有者可以不去執行。

但選擇權的賣方就不一樣了。假如買方選擇買進或賣出,那麼賣方就要履行這個義務。

譬如賣出每股5塊買權的人,假如買權持有人決定執行這個每股5塊買進的權利,那麼選擇權賣方就有義務以這個價格賣出。

譬如賣出每股5塊賣權的人,假如賣權持有人決定執行這個每股5塊賣出的權利,那麼選擇權賣方就有義務以這個價格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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