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7日 星期一

基金的抗時區套利機制續(Anti Time-Zone Arbitrage Mechanism)

基金除了可以使用Fair-value pricing和Forward pricing對抗時區套利者外,還可以對贖回設下限制。

有兩個作法。一是一旦買進基金後,就至少要過一定期限,譬如七個工作天之後,才能再賣出。或是允許買進後馬上賣出,但要收贖回費用。

設定要過一定期限後才能贖回,會讓時區套利者面對這段時間內,發生其它意料之外的新事件的不確定性。原先可以十拿九穩的套利機會,將變得很不可靠。

設定短期贖回費用,會讓時區套利者的成本墊高。譬如設定短期贖回要收5%的費用,那麼當套利機會無法帶來5%以上的獲利的話,那就根本不值得去做。

但這些機制也有缺點。設定可以贖回的期限,等於是對投資人處理自己資產的自由設下限制。設定某某%的贖回費用,還是無法杜絕獲利可能超過某某%的套利行為。

總結來說,基金會讓時區套利者有可乘之機的根本原因,在於每天只訂一次淨值的訂價模式。這種訂價方式又因為在不同時區的市場往往沒有反應新的消息,所以又稱呆滯報價(Stale price)。公平定價(Fair-value pricing)和使用下一個證券價格的向前定價模式(Forward pricing),可以消滅呆滯定價的問題,但也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對贖回設限,則沒有解決呆滯報價,單純提高套利的門檻與難度。

當基金投資人考慮買進目標市場在不同時區的基金,人一定要注意到這支基金有沒有對抗時區套利的機制。假如你是個想要長期持有的投資人,你會希望保護機制愈完善愈好。假如你就是那個想要短進短出的人,那你應該考慮相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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