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一些基本概念之後,我們來看台灣的存款保險系統。
我國的存款保險法源,是民國74年制定的存款保險條例。
最初施行時,採用自由投保方式。保,或不保,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在民國88年,改為全面投保。在民國96年,採用強制申請核准制。也就是說,凡符合條件之金融機構,都一定要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申請加入存款保險,至於能否加入,由存保公司決定。
存保公司就是因存款保險條例而設立的公司。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三條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存保公司是由財政部會同央行成立,而且財政部和央行持股超過50%,可說是一家官方的公司。
存款保險由誰來承作,就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
這種保險,幾乎不可能給保險公司承作。有幾個理由。
首先,一個金融體系內的保險業要能承擔銀行業者倒閉的風險,那麼這家保險公司,必需非常強健,資金非常充裕。在很多國家,銀行業是比保險業發達的,保險業者的資源無法負擔銀行倒閉的風險。就算真有保險公司資源多到可以撐起銀行倒閉的後果,通常也不會有保險公司想承保。因為銀行倒閉有可能變傳染病。一家倒,假如引起全國存戶的信心危機,那是會變成一家接一家的倒。沒有保險公司負擔得起這種金融危機。
所以存款保險的運作方式,通常是政府和銀行業者的協力合作。
在最極端的一邊,是可以完全由銀行業者自行形成一互保系統,而沒有公家單位的介入。但前提是,銀行體系本身要相當健全。
就以台灣來舉例好了,譬如去年中華銀倒了,假如台灣的存保系統是銀行業互保,那麼中華銀的存戶存款,就要由剩下的銀行出資補償。那麼在前陣子被接管的寶華銀行,很可能在當時,在編列預算拯救中華商銀的存戶後,自己就變需要被拯救的對象。剩下的銀行要再拿更多錢出來償付,下一個撐不住的銀行會是那家?
大家不夠強,那就是大家一齊倒。所以這種互保方式,往往只見於金融業成熟健全的國家,像是盧森堡、德國、法國、義大利等。
另一端,則是完全由政府出資來進行存款保險。這是一個有效維持大眾信心的方法。例子有東歐的前共產國家。
包括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是由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營運存款保險系統。
台灣的金融機構,需定期繳納存款保險的保費。
保費費率是存保公司訂定的,有三個等級。分別是0.05%,0.055%和0.06%。譬如某銀行有一億的存款受到保障,它的費率是0.05%,那它就要為這一億元付出5萬的保費。
分級費率看起來相當合理。風險較高,體質不良的銀行,本來就要多出些保費。不過台灣的這個作法其實有點特異。很多國家都採用一致的費率。因為被收取高費率的銀行,等於是被貼上標籤,上書”我不健康”。對銀行分級的這個動作,本身就可能引起存戶對銀行的信心減低。而因為信心喪失而出現的擠兌,正是存保希望避免的狀況。
政策制定單位深知這個後果,所以在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要保機構不得就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為廣告。
這個冷處理相當成功。你自己可曾想過往來銀行被收多高的存保費率,或是看到財經媒體整理一張總表,細數銀行如何被分級嗎?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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