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公聽會參加心得

綠角上週很榮幸受到邀請,出席TDR公聽會。此文分享參加後的心得。


先來一點基本資訊。TDR是Taiwan Depository Receipts的縮寫,中譯為台灣存託憑證。

就像美國市場有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就是美國存託憑證。這是非美國企業在美國上市發行的股權憑證。美國當地投資人,得以透過ADR,很方便的投資非美國企業。

同樣的道理,TDR就是非台灣企業,在台灣股市上市,代表該公司股權的憑證。同樣也是一個讓台灣投資人投資外國企業的管道。TDR也讓外國企業有機會在台灣資本市場募資。

這場公聽會請到許多學者專家。學者包括政大金融系殷乃平教授,政大法律系劉連煜教授。專家包括,勤業眾信、安侯建業、安永三家會計師事務所代表。理律、國際通商、眾達國際、建業等律師事務所代表。投保中心總經理。券商公會代表,承銷商代表等。

總共二十幾人與會,大家坐在一個ㄇ字型的長桌。所有男士都穿西裝打領帶出席。這是一個正式場合。

出席這場公聽會,其實有點壓力。因為出席的人都大有來頭,而且有多年實務經驗。這些會計師與律師,就是TDR發行公司的認證會計師與法律顧問。投保中心,就是在處理爾必達TDR求償問題的機構。出席的券商,就是TDR發行的承銷商。

人生中大多時候,我們會希望自己年輕一點。但坐在這些前輩之間,我不禁由衷希望,自己再老個幾歲,多看幾年書,多觀察市場幾年,我才比較覺得自己有資格坐在這裡。

回到主題,這場公聽會的討論主軸分成以下三個面向:

(1)TDR定價改善及上市審查作業
(2)加強上市機構責任與資訊透明揭露
(3)投資人風險告知和退場機制建構

主持人就依這個順序,請與會者一一發表意見。

會中最常被談到的是資訊揭露的問題。

有些股票在原上市國家,只要每年一次會計師簽證的年度財報。但在台灣,每季都要有。台灣還有量化規定,那些訊息是應公布的重大消息。在原上市國可能不必當重大消息公布的資訊,在台灣是要公布的。

假如台灣方面要求,外國公司來台灣發行TDR也要比照辦理的話,會加重這些公司的行政負擔。

有位券商代表提到,其實不只是我們選那些公司來台發行TDR,這些公司也在選擇要不要在台灣發行TDR。在亞太市場,它們可以有其它的選擇,譬如香港、新加坡。假如發行難度較高,TDR會較難與其它資本市場競爭。

但問題來了,如何補足這樣的資訊落差。

有位與會律師就提到,我們台股投資人,真有看財報的有幾人。許多台股投資人,以為自己資訊充足,其實是他在電視、在報紙、在財經雜誌都有看到報導。他以為這樣,資訊就很夠了。

我想到的是,在台灣要每季財報,在外國只要年度財報。只需要年度財報的股票市場,定價效率難道就會比較差嗎?

市場上的資訊,除了公司依官方規定公布之外,還有一個重要來源就是民間活動。譬如當地的財經媒體的報導,金融業者的分析,或法人投資機構的研究。一般投資人可以接觸到前兩者。法人自身的研究就算不公開,但它們依據這些研究所做出的買進與賣出動作,一樣會把它們手上的資訊反應在價格上。

但是把這些外國公司的股票做成TDR在台灣市場上市後,剩下的往往就只有官方資訊。民間活動方面大為減損。可能剛上市或準備期間,台灣財經媒體會有報導。但之後,往往缺乏持續性的關注。

對於台灣的金融機構、投信法人,TDR不是一個很熱衷的主題,研究的人少,資訊傳播就會變差了。

TDR其實也是股票。是股票就可能會有倒閉下市的風險。但在TDR這個市場剛在起步的時候,如何避免像爾必達下市這類事件,打擊投資人信心,就成為發行TDR時應留意的重點。

與會者有人認為法律規章有所不足,才會讓爾必達事件發生。也有人認為這是單一事件,整體來說沒那麼嚴重。這是這場公聽會中一個爭議點。

在會前,我還查找了一些資料。老實說,在當天的討論中,這些資料都是太粗淺、根本不值得拿出來講的東西。參加這樣一場會議,讓我多知道很多東西。

會後有點想法。

這樣一場公聽會,出席的代表中沒有一位叫做投資人代表,但是與會者三不五時就會提到投資人。

為什麼?

因為投資人有力量。這些金融工具,假如投資人不買單,那根本無法發行上市。也就是說,雖然沒有投資人出席,但投資人其實是這場會議的隱形主席。

投資人因為有權決定手上的資金如何運用,等於是最後的仲裁者。

但投資人也同時是最常被愚弄的一群人。因為投資人都是人,人就會貪心。以獲利為餌,掩飾不良的特徵,投資人往往買進糟糕的標的而不自知。

身為一個投資人,如何成為投資市場中的仲裁者,而不是被愚弄的對象。

處理好這個問題,自然也就做好投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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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omments:

自由羽翼_ 提到...

上述;「有位券商代表提到,其實不只是我們選那些公司來台發行TDR,.......略」

依照券商的角度,只想到外國公司願不願意來(承銷、發行利益頗高),但站在投資人的角度,卻是希望證交所、櫃買中心、承銷券商等法人機構,站在「第一線」的篩選,因為發行TDR,投資人取得的是權利,而外國公司取得的是現金、投資人的積蓄!
只要篩選用心,只讓具備實力的外國公司能來台發行TDR,如IBM、APPLE(當然這些公司可能不需要,只是舉例),長期下來有助於TDR市場的健全,而使得投資人具備信心。

TDR好公司依然是好公司(如康師傅、旺旺、揚子江等),資訊、財報等問題,反而是次要問題。

匿名 提到...

TDR是投資的一種標的,它本身就是股票的一種,只是他是來自海外的公司來台灣投資設公司而發行的台灣股票.
TDR它的漲跌也受海外的母公司影響,當然母公司垮了就TDR就會消失了.
TDR的風險,當然是投資者自行承擔.

阿Jack 提到...

「這樣一場公聽會,出席的代表中沒有一位叫做投資人代表…」
請問綠角不是用投資人代表的身份出席嗎?另外投保中心不就是代表投資人嗎?

綠角 提到...

感謝各位的討論~